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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刚刚工作,请问中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样的?

向** 新疆-和田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7.26 13:25:12 24人阅读

朋友是中山人,因为自己是刚刚大学毕业还在试用期,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 中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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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⑴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⑶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本条第(一)项第4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2017-07-26 13: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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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⑶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⑹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⑻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⑼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⑺、⑻、⑼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⑴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⑸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⑹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
⑻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⑻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中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答案

2017-07-26 13:2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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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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