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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的数额巨大

董** 山东-滨州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10.11 13:14:49 435人阅读

抢劫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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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021-10-11 13:16:49 回复

解答如下, 实际是将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典型,只要实际抢劫所得并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也按本加重情节处理。所谓数额巨大应当认为是指从客观而言其既遂后的实际所得数额,不应当包括所谓以主客观原则认定数额巨大。将明显以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但未遂的情况。多次抢劫是指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因此即使行为人将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物作为抢劫目标。“多次抢劫”的适用,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己经既遂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实际是将抢劫的指向数额与加重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所得数额相混淆,单纯的数额巨大的情节加重犯并无未遂可言。上述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即认为,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抢劫罪中的数额巨大也应作如是理解,仍应以一般抢劫罪论处。就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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