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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做法”,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做法: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屡次拦截暴打他人或者强制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屡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做法。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限定的严重不良做法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限定严重不良做法的未成年人,其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能够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议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
2021-09-24 19:08: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