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式、时限、主体的分别《草原法》第四条限定,草原隶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限定隶属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能够固定给集体长久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久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能够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久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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