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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对方索取医药费及误工费?

ask****759 广东-佛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7.19 15:12:30 161人阅读

朋友被对方持刀致重伤,持刀的人还在拘留所里没有被判刑,我该去哪里向对方索取医药费及误工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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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17-10-23 10:39:55 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这是认定为工伤的必备条件.前提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
①骑电动车下班,如果是受到其他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③还有更可恨的,我姑姑在养伤期间厂里非但不同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还当做矿工处理扣7.00元/小时,这样做不合理.你们该向当地劳动保障机关反映;
④可以向厂里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同一“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需要赔偿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的义务不因其已缴纳过行政处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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