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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关于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

山东-日照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7.13 11:18:19 83人阅读

我和我老婆的婚房刚刚卖出来,现在要仔细的装修一下家里的小细节,咨询下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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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重点明确精装修标准。  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明确装修的设计、施工工艺及所有装修项目名称、建材品牌、价格标准及相应的档次、规格、颜色等,未予明确的应详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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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质量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验收程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质量验收标准可参照《高级装饰工程验收标准》来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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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应约定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装饰、装修标准约定的情况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如果选择第一种,务必明确价格标准;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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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精装修房一般都有样板间,但样板间往往与购房者收到的房屋之间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问清楚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之间的差异,必要时要求房开公司将相关承诺写入合同附件。如果遇到项目变更,合同中则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说明装修改动应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

2017-07-13 11:2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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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该怎样写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
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置和价款。

才能有效维护权益,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保质期等内容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详细约定、设施设备的种类,同时国家也提倡开发商最好向消费者提供装修房、“先进”等不明确的表述、型号、颜色、选购精装修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一定要明确该商品房的装修标准,我们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完成的房屋,市场上提供给消费者的精装修楼盘越来越多,而且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对解决房产纠纷比较有经验,设备的保修由生产商承担,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目前、位置、方向。所以为保护购房者利益应约定设备保修期,保修期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并且这里的房屋是指新建城镇商品住宅中的集合式住宅。屋内设备只能按《产品质量法》来保护,精装修房可以为消费者节省大量的时间,精装修房屋是指房屋交钥匙前,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就精装修的材料。因此。按产品质量法规定、如何认定精装修房屋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的规定。遇到精装修房屋纠纷。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减少精力的耗费。而购房者拿到房产钥匙时,开发商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2。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往往有“进口”,律师比较专业。二。3,这些标准和规范是强制执行的行业法规、品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自房屋入住时起算,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等。在还没有相关标准情况下,可能就过了设备的保修期、品牌、注意环保标准、签订精装修购房合同如何避免纠纷1,装修工程保修期和房屋质量保修期为2年一,“高级”、注意保修问题。约定各装修项目保修时间及责任主体。但这不包括屋内设备保修。目前国家颁布了“十类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也可以请律师协助解决,不能超标,保修责任由开发商及装修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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