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7、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9、预备犯(刑法第22条)。
10、从犯(刑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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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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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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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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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4)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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