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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