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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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时间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凡是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生存认证工作。一般都是一年一次认证,也有两年甚至更多年份验证一次的地区。本地认证时间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自主设定,异地居住生存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5日(因每月25日至月末为社保增减结算时间段,所以25日后的业务算作下一月)。大部分地区为配合异地认证,本地认证时间段也会设定在4月至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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