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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需要清算什么和清算的途径有哪些。

贵州-毕节 破产清算咨询 2017.06.24 15:12:15 70人阅读

朋友的大学同学开了一间公司,后来意外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想了解一下破产清算需要清算什么和清算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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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2017-06-24 15:1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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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需要清算什么的内容如下: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破产财产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

2017-06-24 15:13:15 回复

关于公司资不抵债如何清算破产的回答为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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