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所欠债务,可以追偿其他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合伙人,也可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但不能够追加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对方目前承认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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