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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2面部、耳廓5.
2.1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5.2.2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以上。)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容貌毁损(轻度)。
2021-05-28 10:14: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