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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王** 广西-南宁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28 06:14:42 412人阅读

河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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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河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回复如下: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纪律处罚。”据此,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要予以纪律处罚。

2021-05-28 06:16:42 回复

现在不需要计生部门的盖章证明文件,但是需要个人签署承诺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承诺书。

两个证有所不同。准生证,是准予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对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生育
第二个子女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由本人提起申请,再经县级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发下准生证后才可合法地生育子女。而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后,取消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政许可行为同,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无论是生育
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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