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抗辩权应当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有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其内容在担保法第十七条已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以上是关于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解答。
就是有不止一个的担保人,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就可以既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债务,如果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那么他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他或他们已经替债务人所长换的款项,如果追偿不能,那么,就可以向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按照他们内部约定的担保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担保比例的,就要平均分担。这是对担保法解释20条第二款的解释。
你好,请问你指的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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