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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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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1664人看过
导读: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也是会由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和处罚的,如果发生地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罚也是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进行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一、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20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当公民或者企业团体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也是会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也是为了惩戒违法当事人,同时也是会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行政处罚一般会通过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停产等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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