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我国《刑法》第10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时,第148条、第140条两罪就产生了法条竞合。竞合是个刑法理论概念,法条竞合就是指有两个或两面三刀个以上法条规定了同一内容,造成重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金额处罚。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处罚规定。
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定 “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拓展资料
这6种不予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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