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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兼并收购公司

凡* 山西-吕梁 公司经营咨询 2021.05.25 07:35:50 370人阅读

大理兼并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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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和兼并,合并有以下区别:
1、法人存续状态不同,公司兼并、合并的,被兼并、合并的公司解散。而被收购的公司可能存续;
2、债权债务承担方式不同,公司被收购后,收购方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对被收购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兼并、合并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两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兼并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
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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