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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房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 广东-茂名 建设工程纠纷咨询 2021.05.17 15:23:13 454人阅读

工程款与房屋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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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
1、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开支、购置生活用品、购置房屋、修缮房屋等所负债务;
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负的债务;
4、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或者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夫妻共同经营,或者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
6、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家庭承包经营所的债务;
7、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2021-05-17 15:24: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争议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文绉绉看不懂?简单来说就是,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未签字一方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重点是:需要拿出证据,而且口头辩解无效。
2、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有书面约定(口头无效),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但这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往往把夫妻双方作为被告。
于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引起了不少争议。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争议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文绉绉看不懂?简单来说就是,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未签字一方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重点是:需要拿出证据,而且口头辩解无效。
2、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有书面约定(口头无效),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但这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往往把夫妻双方作为被告。
于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引起了不少争议。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为婚姻的主体,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还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具体包括: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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