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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在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

ask****893 浙江-金华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6.06 00:36:35 1人阅读

某人在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非法经营卷烟近22万元,获利2一3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检查院起诉,定为非法经营罪,法院量刑3年半,单处罚金4万多元,请问量刑是否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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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意见只是意见,具体判决由法院依据法律和犯罪事实来决定。
另一方面,如果法院最终判决3年半,那你将没有缓刑的可能了,因为缓刑条件是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因你涉案金额巨大,从法律上讲应在5年以上,罚金为涉案金额的一到五倍,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2017-09-06 10:1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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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7日起享有年休假,但是年休假是按照公历年度计算的,当事人2017年折算年休假不足1天,不予计算,实际上2018年享有年休假5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2020-12-26 03:35:09 回复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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