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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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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坦白的时间来看,主要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的时间;二是提起公诉进人审判阶段的时间。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依此理解,在上述规定时间点之前到案的均属自动投案,如能如实供述,则认定为自首,在上述规定时间点之后到案又如实供述的才能认定坦白。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已转化为被告人,不符合坦白的主体要求,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只能认定为当庭认罪情节。如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后又翻供,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故此依法不认定为坦白,但是在提起公诉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其坦白的时间节点仍符合坦白成立的时间要件,故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在提起公诉后进入审判阶段又如实供述,此种情形不构成坦白,只能作为当庭认罪情节予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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