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何种审限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者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否做出撤销再审案件的原判决或裁定根据最高人民向江苏省司法厅作出的《关于再审案件只有合议庭有权撤销原判决或裁定,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不能作此决定的复函》中指出:你厅1957年2月7日司—黄字第12号函悉。院长对于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是否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决议,并以院长名义作出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的裁定,我院意见目前仍应参酌本院印发(各级人民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总结”内规定审判委员会认为原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可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决议,而未规定须将原判决或裁定撤销,是为了要合议庭再行详细审查以资慎重。审判委员会既将案件交给合议庭再审,即已授权合议庭,在再审时,合议庭如认为确应撤销原判或裁定,即应予以撤销,另行裁决。这并不发生与法律不合的的问题,也并不会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混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推翻一审的条件
二审要推翻一审,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审对不服
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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