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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三期鉴定是什么

任* 湖北-宜昌 交通事故咨询 2021.04.10 16:27:56 475人阅读

交通事故中三期鉴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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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里的“三期”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营养费。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021-04-10 16:29:56 回复

假如还未到,对三期鉴定不服的,可以向鉴定机构自行申请重新鉴定。r假如鉴定后到的,对三期鉴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效力高于自行委托,先前的鉴定结论就不再作为依据了。r假如该鉴定结论是委托的,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r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r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r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r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假如没有以上情形,以该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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