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状
原告:陈某某,男,1951年9月5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住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经理
第三人:谢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住福建省××××××××,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散被告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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