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是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自身权利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处分而达成的和平解决纠纷的具备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有当事人存在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故意不履行约定义务情形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是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也可以是向人民提讼,但是这些方式往往成本高昂、耗时漫长、效果欠佳,不利于及时、有效、全面维护守约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经过人民司法确认为有效的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方便、快捷地维护权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村干部的调节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前提是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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