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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刑事诉讼管辖

陈* 河北-承德 办案流程咨询 2021.03.31 19:42:55 488人阅读

如何划分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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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申诉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制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提出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的管辖既指人民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至于他们管辖范围怎样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是对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所以形成都由人民受理的状况,即使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的申诉材料,也都转给人民处理。
这种作法,不符合立法的原旨与要求。因为一方面使人民担负难以承受的大量任务,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有失于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对人民与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管辖分工,应从立法上加以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我们认为,可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对它们的管辖范围作如下划分:
(一)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人民受理。因为被告人在原审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刑事申诉实质上是其辩护行为的继续与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涉及原裁判是否正确,能否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由人民直接行使审判监督职能进行审查处理最为适宜。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实质上是一种控诉行为,他们从控诉者的立场出发,要求追究被判决人应负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为适宜。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基于职权主义,追究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代表国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诉讼立场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以及应否依法提出抗诉,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检察院做说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诉。
同样,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也应是原则上一般由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申诉无理的,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认为申诉有理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复查处理,或者是提出抗诉意见书,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申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1-03-31 19:43: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适格的交通事故诉讼管辖 对于任何的案件都会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就是说有的案件有的可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有的不能受理,能不能受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选择性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来。 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可以受理的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事故的发生地,还有一类是被告的所在地。之所以说也有好坏优劣之分,更多的是侧重于地的经济水平,而不是说哪个在审判上会更公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好几项都是参照受诉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 拿事故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两个来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由受诉地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根据规定,它们是根据受诉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就算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申诉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制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提出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的管辖既指人民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至于他们管辖范围怎样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是对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所以形成都由人民受理的状况,即使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的申诉材料,也都转给人民处理。 这种作法,不符合立法的原旨与要求。因为一方面使人民担负难以承受的大量任务,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有失于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对人民与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管辖分工,应从立法上加以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我们认为,可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对它们的管辖范围作如下划分: (一)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人民受理。因为被告人在原审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刑事申诉实质上是其辩护行为的继续与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涉及原裁判是否正确,能否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由人民直接行使审判监督职能进行审查处理最为适宜。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实质上是一种控诉行为,他们从控诉者的立场出发,要求追究被判决人应负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为适宜。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基于职权主义,追究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代表国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诉讼立场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以及应否依法提出抗诉,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检察院做说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诉。 同样,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也应是原则上一般由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申诉无理的,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认为申诉有理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复查处理,或者是提出抗诉意见书,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申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于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如何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三、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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