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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您好,我妹妹上初二

ask****464 广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4.29 21:19:38 123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妹妹上初二 被人打了脸部肿有淤青还被抢了50元对方是4个初中生已辍学她们该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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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时对方先动手打人,按照造成的伤害后果处理。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如果造成轻微伤,应当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017-08-13 12:2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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