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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符合资产性质r对增值税留抵税额作为资产列报的规定,最早出现于“营改增”的会计处理规定中,但其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一贯适用增值税的企业,并可推广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其他税、费的借方余额。
解析: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不都是多交的增值税。甚至可以说,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不都是有增值税产生的,也可能是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在这里,我在不考虑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的情况下,单纯就增值税讲一讲我的理解。
首先,在教材上的第一点里已经明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一般纳税人一般无贷方余额”,因为如果有,一般是税收检查调整出来的,属于非常事项,这个我们不考虑;而如果是当期抵玩进项税后剩余的销项税,也应当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下,由此“应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一般无贷方余额。但是其可以有借方余额,即“进项税额”等三级明细余额方向在借方的供抵扣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022-12-08 16:24: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