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合法有效的司法控制为前提~以换价为中介~以债权清偿,即执行,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长久以来委托拍卖一直是司法拍卖的实践操作模式~但这一模式却因各种丑闻的频繁爆出而广受社会公众的质疑和嘘声。面对民意~各地方法院也在有意识的寻求改革的突破口~追求一种更为合理有效的发展方式~并逐渐演变出了三种主流的司法拍卖模式~即保守的“上海模式”、创新的“重庆模式”以及激进的“浙江模式”。这三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但却各有侧重~引发的争议甚至是冲突~也好似“雪球”一般越滚越大~四面开花。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委托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用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分析~对比出三种模式在程序操作上的优缺点~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当下国情与司法环境的司法拍卖模式。面对这种模式,司法拍卖执行也成为了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如果买到烂尾楼,应先明确房子的销售手续和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已被银行抵押了;其次要先向销售方确定房子是否有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然后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样解除抵押;最后如果是拍卖房,应弄清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已经办理等。
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开发商。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开发商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会被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开发商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已经通过预购、获得了房屋产权的)。
另外,若决定要发展商时,业主也必须要齐心一致。如果其他业主打了官司,并且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而有的业主没有及时,可能最终就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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