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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人,想生二胎,请问北京第二胎政策是怎样的

付** 内蒙古-兴安盟 结婚咨询 2017.04.13 12:44:15 138人阅读

我和妻子都是地道的老北京人,由于放开了二胎政策,我们也开始备孕了。请问北京第二胎政策都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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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一、女职工产假最高可休7个月
据法晚记者了解,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 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 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为此,北京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
与此同时,刘振刚说,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 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中增 加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这主要考虑的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刘振刚说。
这意味着,女职工最高可享受长达7个月的产假。
二、增加15天配偶陪产假
与此同时, 新修订的条例中还增加了配偶的“福利”。规定,女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此外,女 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 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婚假“3+7”天没“缩水”
针对去年年底准新人扎堆登记“抢”晚婚假,法晚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并未让婚假“缩水”。尽管条例中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但却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 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这意味着,新人的婚假与之前相比,仍 然是3+7天,并没有减少。
四、已领独生子女证 仍享10元奖励
本着“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凭证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光荣证之 日起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此外,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 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此外,优待政策还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 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以上是关于北京第二胎政策问题的回复,希望能够给你帮助。

2017-04-13 12:4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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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产假天数
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二、增加配偶陪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这是在原本产假时常不变的情况下新增的假期。
三、北京市产假工资多少钱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1、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2、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4、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5、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017-04-13 12:5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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