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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及其相关标准

唐** 湖北-恩施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4.06 14:29:10 255人阅读

朋友在北京工作,为防患于未然打算去办理一下工伤保险,请问北京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及其相关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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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按现行的做法,工伤保险缴纳成功之后,就开始生效的。
北京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1)工伤认定
  A 准备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一式四份
  ) 受伤人与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受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 单位事故报告
  ) 证明人材料
  ) 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劳动关系材料
  ) 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B 流程: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以海淀社保为例,到社保中心六层办理认定手续后,等电话通知领取工伤证。
  C 办理时间:社保中心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工作时间均办理此项业务。
  D6层11号窗口领取结果
  
(2)工伤登记
  A 准备材料
  ) 受伤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受伤人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 受伤人前十二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明细
  ) 受伤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陈旧性工伤确认告知书原件
  ) 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
一)一式两份
  B 流程: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以海淀社保为例,到社保中心二层办理登记手续后就可马上办理工伤理赔手续。
  C办理时间:每月的5日—25日的工作日
  
(3)工伤理赔
  A 准备材料
   工伤费用门诊报销材料
   诊断证明
   门诊收据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医保处方
   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海淀区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工伤职工手工报销审批表》(三联单1份,表格盖章)
  工伤费用住院报销材料
   出院诊断证明
   住院收据
   《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B 流程: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以海淀社保为例,到社保中心九层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理赔手续。社保中心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电话通知,领取审批回执(分割单),赔偿金或打到单位账户。
  C 办理时间:每月的1日—20日的工作日
  D 注意事项
  本年度的工伤需要在本年度内报销。
  住院单次费用超过5万元,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结论认定书》复印件填写5万元以上《北京市工伤职工手工报销审批表》(三联单1份,表格盖章)

2017-04-06 14:36:10 回复

我父亲于1985年患矽肺病,1993年鉴定为四级伤残。2004年1月25日逝世。我父亲生前没有享受伤残补偿金,也未享受工亡补偿金。我到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他们说死亡发生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按新《条例》37条执行,没有工亡补偿金,只能享受6个月的安葬费和配偶、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我向他们提出以下异议:
1、我父亲不应按新《条例》执行,而应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因为新《条例》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执行,可见凡是已经认定为工伤,不应执行新《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13条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可见,执行新《条例》是按工伤认定时间确定,不是按人的死亡时间确定。我认为我父亲完全应该享受工亡补偿金,请问我的异议成立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父亲于1985年患矽肺病,1993年鉴定为四级伤残,那么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已经认定为工伤的,由于发生工伤的时间在新条例生效以前,因此不适用新条例,企业应当给予工伤赔偿,但如果仍然没有认定为工伤的,现在你父亲去世,因此,基本上是不可能得到工伤补偿的!

北京市工伤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规定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时,“因工外出”应考虑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不出当地范围以及到当地以外或者境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等两种情形。“受到伤害”应考虑事故伤害、暴力伤害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等情形。
第九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时,“交通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理解。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文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格式。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当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发现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作出明确的本人无责任、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结论的,可视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时,“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
第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六条时,是否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事由,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1、北京 结婚证 手续要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要结婚证上要用的照片,去照像馆照就行,说结婚证上用的,一问便知道了。
3、切记:身份证号码和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一定是相同的,不然就办不了了,呵呵,我就返工了一次。
4、然后两个一起去你老公所在的区民政局就可以办了。
到了那工作人员会告诉你们具体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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