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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下岗职工

ask****183 湖南-常德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3.24 22:52:30 124人阅读

你好,我是一个下岗职工,因下岗多年一直住在单位上的公房,没有房产证,因家中人口多,房子住不下,又在边上搭建了一部分驻住,现在单位联合开发商建房,要赶我走,请问能有补偿吗?自建面积大约有100平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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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这个房子户主是您自己的而且您是本单位的房子肯定要给予补偿

2017-08-09 12:5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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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产权证明书是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证明,而自建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2019-01-20 09:39:25 回复

女下岗职工退休年龄根据各个省的规定不同,最好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一般来说,男60,女50。如果是特殊工种,男55,女45。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新劳社字〔2003〕41号文件下发之前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2017年下岗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下岗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能,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岗位的调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作出赔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报酬,原则上应当实行同工同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来看,企业单方调整您的工作岗位,又没有告知新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所以您有权拒绝到新岗位上班,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与您协商调换其他工作。若单位因此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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