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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的规定

张* 陕西-安康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2.24 09:01:23 427人阅读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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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理解。主要意思是,驳回和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再次的,应当受理。不能因为已经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了,就永远不再受理了。但是,如果属于不应当予以的受理的案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符合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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