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朱某的债权人在与A公司签署相关的担保合同的时候,应当主动审查公司内部有没有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决议,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动审查公司的决议文件;
仅有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的盖章和其代表公司签名的,朱某私自操作的公司担保合同对其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此,不管债权人与朱某是否串通,只要债权人没有主动审查就无权要求公司还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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