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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甲代其弟辩护人,在审理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

杨** 贵州-铜仁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2.03 13:45:26 467人阅读

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甲代其弟辩护人,在审理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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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律师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非律师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非律师辩护人在审查阶段,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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