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料和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料和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料和词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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