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错误!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关于盗窃后故意毁坏盗窃物品的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实施盗窃犯罪,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后;又构成其他犯罪的;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看完你就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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