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利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所以设立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只有声明没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姥如果是所有权人,她的处分就是有效力的:反之,就是无权处分(使用权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当然是没有效力的,就是一般人理解的无效,但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无效,从专业上说应是效力待定。姥姥有所有权:但终身居住权本质上还是使用权,也就是说,你姥给你母亲的也只是使用权而已。如遇动迁和其他涉及到房屋分割等问题还是从所有权的角度来处理,但安置补偿费等只限于使用人,也应酌情考虑立遗嘱人的意志。你小姨要求处分房产剥夺了你母亲的使用权,于法无据。姥姥有使用权:效力待定。如果所有权人追认则继续享有使用权,拒绝追认,无效,你母亲和你小姨什么都得不到。法官的意思“终身居住权”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是考虑遗嘱人的意志多分给你们点。公证的意思是见证了你姥姥处分的过程合法有效。说的都是白话,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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