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到18条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有8种情况,但是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外,基本上是谁使作品具有了独创性,谁才是作品的作者,从而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
是在原创的情况下。而对于转让所得的著作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可能是分开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而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所以经常根据双方的约定,著作权的人身权部分归作者所有,而财产权的部分可能就归于约定的另一方。
上述就是著作权的实质的具体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拘传措施并不是相关机构想采取就能采取的,此时必须要先满足法律规定的采取拘传的条件,同时还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否则的话采取拘传措施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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