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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立案后,检察院不批捕怎么办?

王* 广西-北海 刑事诉讼咨询 2021.01.15 10:46:42 478人阅读

合同诈骗立案后,检察院不批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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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是公诉案件,即由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依法确认其罪行,并依法处以相应刑罚。  此时的公安机关、不仅仅是代表被害人利益的,它代表的是国家,要保护的是包括被害人在内所有人,即保护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搞懂了上述一的含义后,你就可以理解了,刑事案件的诉讼,原则上侦查机关是不需要跟被害人汇报案情侦查的情况的。  
三、下面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的意思是,可以询问也可以不询问),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从上述三中,我们也知道了,不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从上述规定可知,不批准逮捕时,一定会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尽管没有义务通知被害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害人去询问时,承办人员一般是会告知原因的。

2021-01-15 10:48: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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