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坏这种行为模式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因此,毁坏公司财物罪并不一定是将他人财物彻底损毁,也可能是使其财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形。
比如受害人有一个珠宝,行为人并不想窃取这个宝石,只是看到受害人有这个宝石心生嫉妒,将宝石扔到河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不会构成盗窃罪,只能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追诉:
(一)损坏他人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他人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