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者与影楼的关系,属《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限定,但其应将作品本身(照片及底片)交给消费者,而图像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确切地说,著作权隶属受托人”,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消费者支付服务费,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影楼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影楼提供专业服务,应归属消费者。即便影楼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另外,委托人对照片的物质载体底片也享有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是特殊“定做”作品,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合同未作明确商定或者无订立合同的,在拍摄时被特定化。
【法律意见】
这个估计没办法了,一般不会退定金的。既然当初定了,不如说说好话,看能不能转给别人,是在不行,就拍那个套系的艺术照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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