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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妈的户口都不在这,我也结婚了,然后我们拿钱出来做,需要写什么合同吗?

ask****966 湖北-宜昌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2.14 09:45:58 321人阅读

我后爸原来的房子拆了重新做,我和我妈的户口都不在这。我也结婚了。然后我们拿钱出来做,需要写什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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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3527条

您好,如果是您后爸与您妈妈一起重新盖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需要登记房产建议您将妈妈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防止出现纠纷。如果不放心可以写个协议,证明钱款确实是花到盖房上,如果以后有纠纷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您可以将您的具体情况通过电话详细告诉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详细情况帮助您制定专业的解决方案,我们也可以协助您收集保存证据,以及提起诉讼的哦,我们会最大限度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来电咨询是免费的哦。欢迎来询!

2020-12-14 10:15:39 回复
地区:湖北-宜昌 咨询解答:228条

可以请律师写一份《房屋合建协议》,确保你妈和你的居住权,如遇拆迁、转让时在价款中给予你们相应的份额。
欢迎来电详询

2020-12-15 15: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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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9875条

签订协议为妥

2020-12-14 09:58:11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387条

您好请问是农村的宅基地建房子吗?

2020-12-14 10:55:44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654条

您好,这边具有诉求是什么呢?如果您有其他顾虑,我可以为您定制一份婚内协议,或者您可以让我了解更多的细节,我们再考虑其他更周全的解决办法,如果您不方便在这里透露个人隐私,具体情况可以联系我详谈、让我了解您的意愿和下一步安排,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0-12-14 10:39:28 回复
地区:湖北-宜昌 咨询解答:1858条

母亲与继父是否拿了结婚证,有结婚证就是婚后公共财产。但是你如果出钱的话,就需要写明你的份额

2020-12-14 10:2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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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被拖欠的工资,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单位无故克扣您工资,属于违法行为。鉴于您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清您的工资。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基于上述规定,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您可以应当要求单位一次性付清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单位支付您的工资。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证明公司拖欠你工资的事实,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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