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
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曰起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017年6月前交的946是60%第二档,去年第2档是946.69,内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289.49。今年第二档是:基本养老保险费719.6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09.33元+大额医疗保险费7元=103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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