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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什么,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胡** 黑龙江-哈尔滨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2.05 11:26:54 382人阅读

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什么,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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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哪些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哪些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2、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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