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徐州法律咨询 > 徐州人身侵权法律咨询 > 违规使用的土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违规使用的土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敬** 江苏-徐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2.04 09:42:06 331人阅读

违规使用的土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徐州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徐州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一、关于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经营性用地是否可以协议出让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属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关于违法用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在招拍挂时的处置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没收地上建筑物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以地价与地上建筑物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实行招拍挂出让。

2020-12-04 09:44: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一、关于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经营性用地是否可以协议出让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属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关于违法用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在招拍挂时的处置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没收地上建筑物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以地价与地上建筑物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实行招拍挂出让。

土地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批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quot;情节严重quot;,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quot;情节严重quot;,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quot;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quot;,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quot;情节严重quot;: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quot;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quot;: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二、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quot;数量较大quot;,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quot;造成耕地大量毁坏quot;,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quot;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quot;,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quot;数量较大quot;。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quot;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quot;: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quot;造成耕地大量毁坏quot;。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quot;造成林地大量毁坏quot;。
  
三、违法转让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quot;情节严重quot;,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quot;情节特别严重quot;: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lt;lt;/spangt;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gt;的通知 》
  第八十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破坏农用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40001人阅读

人身损害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知识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怎么解读的呢?以及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发布传播谣言
49499人阅读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发布传播谣言的途径越来越多,影响也不可估计,发布传播谣言百科栏目,为你介绍发布传播谣言有关法律,快来了解一下吧!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10801人阅读

近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构造和谐网络环境添砖加瓦,律图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百科栏目,将为你介绍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相关知识,比如实名认证、施行时间等内容,快来了解一下吧!

赔偿协议书范本
5674人阅读

赔偿协议书是处理纠纷时,经常会使用的应用文本之一,那么究竟赔偿协议书范本是什么,赔偿协议书范本的使用范围又是什么,更多赔偿协议书范本相关内容,尽在律图,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网络暴力
266107人阅读

21世纪互联网持续高速发展,大家手里随时拿着手机,网络时刻都在影响我们生活。与此同时,网络暴力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究竟网络暴力是什么,是如何界定的,更多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内容尽在律图。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