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提出主体范围作了如下界定,即: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提出主体范围作了如下界定,即: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