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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是什么?采矿权是什么?

康* 江苏-徐州 其他咨询 2020.12.01 20:09:18 460人阅读

资质条件是什么?采矿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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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采石,实际上是将采矿权转让。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采矿权的转让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且需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是法律所禁止的。

2020-12-01 20:11: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采石,实际上是将采矿权转让。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采矿权的转让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且需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是法律所禁止的。

解答如下,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如下: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一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二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两项条件之一,即具备了申请采矿权的基本前提。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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