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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质押权的受偿权是否能够

梁* 江苏-淮安 其他咨询 2020.11.12 03:30:11 369人阅读

公司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质押权的受偿权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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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留置权2、登记的抵押权3、质押权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
1.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3.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股权质押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债权实现的情形而定,如果是出质人是公司的,破产后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自然人债务纠纷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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