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⑴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若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由人民来采取措施。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⑵人民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⑶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税务、食药监督、环保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收集证据,有时需要对当事人的涉案财物作出扣押、查封和冻结的决定。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必然会干扰和损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隐藏”,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私自隐匿,躲避执法机关查处的行为;“转移”,是指将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私自转送他处以逃避处理的行为;“变卖”,是指擅自将扣押、查封的物品作价出卖的行为;“损毁”,是指将扣押、查封的财物故意损坏或者毁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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