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构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时尚未规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即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为:
(1)选定,即由向人民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商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
(3)指定,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由人民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4、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是众多人数的一方当筝人的成员,即在本类情况中必须是因产品责任或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受到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人。
(3)能公正地代表各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殊程序
(一)公告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是表明自己具有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裁判效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推选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您好,针对您的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区别:
1、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前者规范的行为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后者如环境污染问题。代表人诉讼维护的利益主体往往是确定的,但人数较多,为了节省诉讼资源而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
2、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提起主体其利益必须直接受到了侵害。联系:两者判决的效力都具有扩张性,公益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展至其他直接或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及后续类似案件,即后来如果还有未登记的当事人提讼,可直接适用之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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